请愿处理步骤
请愿处理步骤
- 01. 列入议程
- 以“ooo请愿” 为名提交议程
- 02. 意图说明(审查报告)
- 经过请愿审查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的请愿需进行审查报告。
- 由大会直接审查时,需听取请愿介绍议员的主旨说明 (大会可能要求说明主旨)。
- 03. 提问,回答
- 提问一般是由负责团体负责人或请愿内容的本部长及部长执行。
- 普遍情况下的本部长及部长出席, 是由大会提出出席要求或请愿相关者自愿出席。
- 也可向请愿的介绍议员提问。
- 04. 讨论(赞成/检讨)
- 委托居住地的管辖法院审理罚款。
- 05. 表决和议决
- 经请愿审查特别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的请愿,需进行审查报告。
- 由大会直接审查时,需听取请愿介绍议员的主旨说明 (大会可能要求说明主旨)。
- 06. 移送至团体负责人
- 请愿通过时,不是表决其请愿,而是通过委员会审查后提出的 对请愿的《意见书》来进行表决。
- 对于在大会上直接提交并处理的请愿,欲通过请愿的议员需将 《意见书》以书面同意的方式来提交,并按照大会的表决过程来进 行处理(可能只会受理一部分的请愿内容)。
※ 经委员会审查报告的请愿一般在大会上也会直接予以通过其意见书,但也可能会修改。
- 07. 处理结果报告
- 将《请愿原件》和议会通过的《意见书》一并移送
请愿书的提交
- 请愿必须以文件形式提交,并附上大德区议会议员的介绍意见书
- 请愿书中需载有请愿人的姓名(法人需填写其名称和代表人姓名)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和签名盖章
- 所涉议员需在请愿书和介绍意见书上签字盖章
- 请愿书中需具体列出请愿的意图、理由和要求的主要内容
- 附有证明申请人目前状况或住所的居民登记文件;
- 多人共同请愿时,需注明代表人,联署书需附上原件
- 可附上其他必要的参考资料(相关文件、图纸、照片等)
请愿事项
- 受害救济:纠正公务员违法违纪,惩戒或处罚的要求
- 法规的制定、修订或废止
- 公共制度或设施运作及其他公共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
请愿的接受
- “接收”的请愿只是表明初步实际接收的行为
- 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后接收
- 登记到请愿处理部
补充要求
- 提交的请愿不满足形式条件时,可提出补充要求
- 形式条件:议员的介绍意见书;明示请愿意图、理由及要求的主要内容;注明地址、姓名、签名盖章等
- 补充期限:15天以内
受理与否
- “受理的请愿”是满足形式和内容条件,并承认其为有效请愿的准法律行为层面的行政行为。
- 满足形式条件,且内容充分,满足受理事项时就会受理。
- 不受理的情况
- 干涉审判的内容
- 违反法令的内容
- 亵渎国家元首、国家机关的内容
- 双重请愿:同一机关(即使理由不同,但要求的主要内容相同)的请愿书在同一期间提交两份请愿书时,后接收的请愿书将不予受理。
※ 惩罚事项:诬陷他人的虚假事实请愿
不受理通知
- 如属不受理事项,将明示事由,通知介绍议员和请愿人。
异议申请
- 因双重请愿被不予受理的,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经介绍议员提出异议申请。
- 议长认为异议申请得当时,将进行受理。
请愿的撤回
- 如请愿人想要撤回请愿,则需在撤回请求书上注明撤回理由,由请愿人和介绍议员签字盖章后提交议长。
- 撤回成为委员会或大会议题的(提交后搁置的)请愿时,需经委员会或大会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