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议会运作

议会的地位

  • 作为居民代表机构的地位

    议会由居民选出的议员组成,是审议并决定自治团体的重要议事的居民代表机构。

  • 表决机构的地位

    具有最终决定执行部的重要事项的职能。可审议与居民负担相关的事项与条例制定等该地区的所有政策,最后作出决定。

  • 立法机构的地位

    具有制定自治团体的法令,即条例的职能,是承担与此相关的各种职能的立法机构。而这些职能可视为是议会最基本的职能。

  • 审计机构的地位

    是监督自治团体执行的行政业务是否合法合理的审计机构。起到具有法律作用的附属职能。

议会权限

  • 表决权
    • 具有决定地方自治团体对重要事项的意愿和政策的权力,即地方议会可对其管辖事项实行的联合决策权。
    • 议会的表决权是根据有限的列举主义,作为法定事项限制了其表决的范围,即第35条第1项规定的内容。
    • 除法令规定外的其他使用费、手续费、分摊费、地方税或入会金的税款和征收;
    • 基金的设置和运作
    • 重要财产的取得和处置
    • 公共设施的安装管理和处置
    • 放弃除法令和条例规定外的预算义务负担或权利
    • 根据请愿的受理和处理的其他法令,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
  • 行政事务审计调查权
    • 行政监督权可以看作是认可议会作为居民代表机构的权利。行政监视权是行政事务监察权、调查权及其确认手段,可以要 求提交相应文件,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或相关公务员的出席、回答等。
    • 行政事务审计:每年例会期的9天内,就施政全局进行审计(由条例规定)
    • 行政事务调查:由三分之一以上在籍议员提议,经大会表决,对特定案件进行调查。
  • 选举权

    议会除了具有表决机构的权限外,还拥有议会组织内部各种选举的相关权限。包括议长、副议长选举、临时议长选举、常任委员长选举等。

  • 自主权
    • 在地方议会的组织和运作方面,有权不受到国家或执行机构等外部机构的干预或干涉,可自主进行。
    • 召开临时会议、开会、休会、闭会、决定会期
    • 制定会议规则等议会运作相关规则
    • 委员会的组成和议案提议权
    • 议长、副议长选举及不信任表决权
    • 议员资格处罚决定权
  • 请愿受理权
    • 可受理居民的请愿,请愿内容为干涉审判或违反法令的事项时不予受理。
    • 必要时,会移送至区厅长进行处理。
  • 前情提问和资料要求
    • 可就所有前情或部分问题,要求区厅长及相关公务员出席,针对行政的处理情况或将来计划等征询意见并听取答复, 也可书面提问并得到书面答复。
    • 大会或委员会可根据其决议,要求区厅长提交与案件审议直接有关的文件。
  • 意见表达权

    就公共利益,可以对执行机构、中央政府、其他自治团体及其他公共民间组织等提出意见。

  • 议员地位
    • 议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,是居民的代表机构地方议会的成员,属政务公务员。
    • 议员为履行议员职责,有权要求召开会议,并参与议事、提交议案和介绍请愿,并要求对侮辱议员的行为进行惩戒等。
    • 地方议员不享有豁免权和免逮捕特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