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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愿处理步骤

请愿处理步骤

  • 01. 列入议程
    • 以“ooo请愿” 为名提交议程
  • 02. 意图说明(审查报告)
    • 经过请愿审查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的请愿需进行审查报告。
    • 由大会直接审查时,需听取请愿介绍议员的主旨说明 (大会可能要求说明主旨)。
  • 03. 提问,回答
    • 提问一般是由负责团体负责人或请愿内容的本部长及部长执行。
    • 普遍情况下的本部长及部长出席, 是由大会提出出席要求或请愿相关者自愿出席。
    • 也可向请愿的介绍议员提问。
  • 04. 讨论(赞成/检讨)
    • 委托居住地的管辖法院审理罚款。
  • 有预算的请愿,可征求团体负责人或相关公务员的意见。

  • 05. 表决和议决
    • 经请愿审查特别委员会或常委会审查的请愿,需进行审查报告。
    • 由大会直接审查时,需听取请愿介绍议员的主旨说明 (大会可能要求说明主旨)。
  • 06. 移送至团体负责人
    • 请愿通过时,不是表决其请愿,而是通过委员会审查后提出的 对请愿的《意见书》来进行表决。
    • 对于在大会上直接提交并处理的请愿,欲通过请愿的议员需将 《意见书》以书面同意的方式来提交,并按照大会的表决过程来进 行处理(可能只会受理一部分的请愿内容)。

      ※ 经委员会审查报告的请愿一般在大会上也会直接予以通过其意见书,但也可能会修改。

  • 07. 处理结果报告
    • 将《请愿原件》和议会通过的《意见书》一并移送

请愿书的提交

  • 请愿必须以文件形式提交,并附上大德区议会议员的介绍意见书
  • 请愿书中需载有请愿人的姓名(法人需填写其名称和代表人姓名)、地址、联系方式和签名盖章
  • 所涉议员需在请愿书和介绍意见书上签字盖章
  • 请愿书中需具体列出请愿的意图、理由和要求的主要内容
  • 附有证明申请人目前状况或住所的居民登记文件;
  • 多人共同请愿时,需注明代表人,联署书需附上原件
  • 可附上其他必要的参考资料(相关文件、图纸、照片等)
请愿事项
  • 受害救济:纠正公务员违法违纪,惩戒或处罚的要求
  • 法规的制定、修订或废止
  • 公共制度或设施运作及其他公共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

请愿的接受

  • “接收”的请愿只是表明初步实际接收的行为
  • 在形式上进行审查后接收
  • 登记到请愿处理部
补充要求
  • 提交的请愿不满足形式条件时,可提出补充要求
  • 形式条件:议员的介绍意见书;明示请愿意图、理由及要求的主要内容;注明地址、姓名、签名盖章等
  • 补充期限:15天以内

受理与否

  • “受理的请愿”是满足形式和内容条件,并承认其为有效请愿的准法律行为层面的行政行为。
  • 满足形式条件,且内容充分,满足受理事项时就会受理。
  • 不受理的情况
  • 干涉审判的内容
  • 违反法令的内容
  • 亵渎国家元首、国家机关的内容
  • 双重请愿:同一机关(即使理由不同,但要求的主要内容相同)的请愿书在同一期间提交两份请愿书时,后接收的请愿书将不予受理。

※ 惩罚事项:诬陷他人的虚假事实请愿

不受理通知
  • 如属不受理事项,将明示事由,通知介绍议员和请愿人。
异议申请
  • 因双重请愿被不予受理的,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经介绍议员提出异议申请。
  • 议长认为异议申请得当时,将进行受理。
请愿的撤回
  • 如请愿人想要撤回请愿,则需在撤回请求书上注明撤回理由,由请愿人和介绍议员签字盖章后提交议长。
  • 撤回成为委员会或大会议题的(提交后搁置的)请愿时,需经委员会或大会同意。